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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關於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2.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3.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6條。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

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的有關規定,保護姓名權。

姓名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利;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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