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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憑空捏造虛假證據,適用法律規定使判決生效,該怎麽辦?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檢察院舉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等,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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