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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贓物是否應當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人將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動產或不動產善意轉讓給第三人或為善意第三人設定其他財產權利,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壹定條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制度。贓物是否應當善意取得,要看具體的取得方式。所有與詐騙犯罪有關的贓物都應是善意取得,因為被害人在處分財產時主觀上放棄占有。如果贓物購買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取得贓物的所有權,而如果贓物購買人主觀上有明知並購買贓物的故意,則可能構成新的犯罪:掩飾、隱瞞犯罪,這是以前的收受贓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第三百壹十九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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