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贈與合同無效的,行為人因贈與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例如,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債務人與另壹方當事人進行虛假購買。
買賣合同、虛假抵押合同或虛假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委托人利益,也是典型的惡意串通。這種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是違法的,對社會有危害,所以將其納入無效合同,以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維持正常的合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