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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任意法?還是強制性的?任意法和強制法的定義是什麽?

民法既包含強制性規範,也包含任意性規範。

任意法是指國家可以通過個別的相互協議來選擇或排除適用的法律規則。

強制法(Juscogens)又稱強制法或絕對法,是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範。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強制法逐漸成為維護世界秩序的法律規範,成為國際社會作為壹個整體所接受和認可的、不可違背的、只有未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國際法壹般法律才能改變的規則。它不能被個別國家之間的條約所排除。

比如《民通》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這些都是強制性規範。

然而,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因此民法中也存在大量的任意性規範。比如在合同部分,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是任意規範。

擴展數據:

但是,強制法的概念最初來自國內法,是相對於國內法中的任意法而言的。目前,各國國內法中仍有眾多的強制法規則,但關於國際強制法卻有不同的學說。這些理論中的合理成分後來被強制法理論吸收,形成了國際強制法的理論基礎。

將強制法概念引入國際法的是奧地利學者費德羅斯;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壹次正式使用了強制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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