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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壹詞的起源

民法壹詞來源於古羅馬民法。最初的羅馬法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稱為民法;對於羅馬征服地區居民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羅馬人之間的關系的調整,適用法官形成的規則,稱之為萬民法(jus gentium)(與羅馬民法相比,萬民法靈活方便,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其克服了過去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此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符合奴隸主的利益)。後來,非羅馬公民逐漸獲得羅馬公民身份,兩種法律的差異逐漸消失。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進壹步整理編纂成法典,稱為12世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見羅馬法)。恩格斯說羅馬法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頁)。羅馬法的理論體系對私有制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影響很大,以至於歐洲大陸根據拉丁文分別命名了民法droit civil(法國)、民法(英國)、Zivilrecht(德國)、градансс。日本明治維新時修訂的法律是從法文翻譯成日文的“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沒有民法壹詞,涉及金錢、債務、土地、戶籍、婚姻等的法律規範。都包含在各個朝代的法律和事例中。清末至民國,制定了壹部《民法》草案,後於1929 ~ 1930年公布時修改並更名為《民法》。這是中國。據學者考證,中國法律中的“民法”壹詞來源於日語中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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