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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終止的區別。

“中止”與“終止”的法律區別;

1.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這個程序,而不是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消滅執行權。

2.結果不壹樣: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意味著停止程序的執行,以後不再繼續執行。

3.產生的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中止執行程序。終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無法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合同的轉讓和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不再客觀存在,不再需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轉讓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仍需履行,並應繼續履行。因此,合同的轉讓並不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解除也不同於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而暫時停止,合同的終止是合同效力的徹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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