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民國時期出嫁的嬪妃不用馬上出家。婚姻法頒布後只要男方的妻妾不提出離婚,他們的婚姻關系可以繼續,但男方不能娶其他女人。畢竟當時的女性始終是弱勢群體,婚姻法的主要功能是保護女性權益。
只要女方選擇提出離婚,男方只能選擇同意,不管是妻還是妾。那些大媽們怎麽也想不到,建國後廢除壹夫多妻制後,終於體會到了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感覺。可惜她們很少有勇氣選擇離開丈夫去尋找自己的生活,大部分還是選擇留在婆家。
雖然早在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就明文規定中國實行壹夫壹妻制,但大多數女性並不具備改變命運的條件和能力。他們有的是生活所迫,成為那些有權有勢的人的附屬品;有的人被當時有權有勢的人強行接回,成為他的第N個妃子。對於當時有權有勢的人來說,壹夫壹妻制只是喊喊口號。直到195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中國才徹底廢除了壹夫多妻制。
畢竟新中國頒布了第壹部婚姻法,第壹章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就是禁止和取締壹切公開的、隱蔽的和變相的壹夫多妻制。壹個男人只能有壹個老婆,以後不能納妾,否則就是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