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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調查制度

法律分析:第壹,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民事糾紛登記簿。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調解小組還應當設立登記簿。

二、每半個月或壹個月各小組將受理的糾紛,全面填入人民調解委員會登記簿。

三、對於當事人的申請,調解員應認真登記。

四、如當事人是口頭申請,調解員要聽取爭議當事人的陳述,並根據爭議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登記。

五、在登記糾紛時,要嚴肅認真,盡量記住當事人的原話。

六、對於處於激化邊緣的糾紛或者可以立即調解的簡單糾紛,可以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經調解後辦理糾紛登記手續。

七、登記後的糾紛,應分類歸檔,妥善保存,以備日後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調解因鄰裏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熟悉的人參加調解。

第壹百五十八條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壹次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壹次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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