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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如何認定支付結算數額

法律分析:(1)壹般入罪標準的支付結算金額認定標準:支付結算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識別標準如下:1。上遊犯罪經查證屬實,達到犯罪水平的;2.支付結算金額必須與已經查實的上遊犯罪的犯罪金額相關聯,存在壹壹對應關系。比如信用卡的銀行流水是80萬,但是上遊犯罪的查證金額只有654.38+0.5萬,也就是說支付結算金額只有654.38+0.5萬,達不到助信罪的定罪標準,所以不構成助信罪。(2)特殊入罪標準的支付結算金額認定標準:支付結算金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認定標準如下:1,上遊犯罪無需查證;2.只要支付結算金額達到百萬元以上,即使不能壹壹對應上遊犯罪的犯罪金額,或者對應金額達不到二十萬元,也達到定罪標準。比如信用卡的銀行流水是654.38+0.2萬元,但是對應上遊犯罪可以查證的金額只有654.38+0.5萬元。本案適用特殊入罪標準的支付結算金額認定標準,支付結算金額為654.38+0.2萬元,構成助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他們的罪行,或提供廣告宣傳,支付和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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