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條件,中國公民、法人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發起人或會員;
2.在籌備階段,申請人應提交材料;
3.申請成立社會組織,需要經過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登記兩個階段,都是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章第八條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
第九條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該組織的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可,並書面說明理由。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