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償還債務的,債務人主張已償還借款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相應的還款情況。債務人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主張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者其他債務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與職權探析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