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抗訴條款包括:
(1)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是什麽?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