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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決與民事判決的區別

法律解析: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為解決程序性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終結後,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為處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問題而作出的司法文書。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四: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決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程序性事項;裁決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壹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決;審判結束時作出判決;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判決只能是書面形式;除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外,其他裁定均不得上訴;壹審判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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