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囚犯,或為他們辯護,或在特定案件中決定適用的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既要遵守壹般的辯論和論證規則,又要遵守許多司法領域特有的技術規則。1.法庭辯論期間,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的性質、是非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壹方進行辯論。2、法庭辯論時,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以決定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3.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當事人意見,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終結。4.審判長要求各方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最終意見。
辯護詞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或者全部陳述、申辯和反駁指控,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