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民法是指在基本民法之外調整某種平等人身關系或身份關系的法律。就民法基本法而言,民法特別法是民法基本法的主要補充。目前,單行民法是我國民事法律規範的主要表現形式。
造法,又稱法律創造,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授權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批準法律的專門活動。
壹般來說,也叫修廢法。這壹活動的目的是將某壹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思想提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撤銷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這裏的“創制”是指頒布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訂包括修改和修訂,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訂;廢止是指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的終止。
擴展數據:
制定單行民法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民法中沒有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已不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修改《民法基本法》需要很長時間,程序非常復雜。因此,為了迅速適應現實的社會生活,有必要制定壹部單獨的民法。
由於我國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風格,所以有很多單獨的民事法律。有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破產法、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基本民法與具體民法的關系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不能與基本民法的原則相抵觸。在適用上,特別法應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為原則,優先適用單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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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全書-單壹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