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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查令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民事調查令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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