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可以撤銷嗎?如果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基於雙方同意或者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形,當然可以申請撤銷。調解書生效後是有約束力的,因為它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這本身就是公平的。出現上述不公平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註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後,有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審調解,依法作出新的判決或者調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民事主體(當事人)、意思表示和行為內容(權利義務),而生效要件則要求民事主體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應當是真實的,不同的意思表示可能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