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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法律分析: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成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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