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和減輕空襲的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2.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壹步促進人民防空發展的意見。
壹是完善人防領導和管理體制
(壹)堅持人民政府的主導地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及時解決人民防空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把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相協調;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