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或者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犯罪時年齡在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依法不受刑事處罰,或者在18周歲以前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有嫌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為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