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糾紛需要多少證人?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多少證人。即使只有壹個人,也被認為是有效證據。如果有更多的證人,證據的強度可能會增加。證人出庭後,法官應當首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的關系以及與案件的關系,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麽?
1,了解部分或全部案情。明知案件是指證人用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直接感知案件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的感知,不是間接的聽和說的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誌。比如壹個身心有缺陷或者年紀小,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人,就不能做證人。證人是就他所知道的案件向法庭作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備壹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才能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文化程度,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證人。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的法官、陪審員、鑒定人、法警、翻譯、律師,妳不能同時擔任本案的證人,因為那樣會導致角色沖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和訴訟程序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