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罰暗護在實踐中是必然的,但需要權衡利弊。明罰的措施必須公開透明,充分體現法治精神,不能因為某些人的因素而減輕處罰。隱性保護的措施必須是有根據的,有理有據的,不是單方面的偏袒,更不是法律上的整合。
為了避免明罰暗護的權力濫用,需要加強社會監督機制建設,促進行政機關更加透明公正。同時,加強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制衡,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礎上適用明罰暗保等特殊手段,才能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