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糾紛,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壹種: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2.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是由於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3.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1.和解:糾紛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糾紛。2.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對當時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和會談,從而解決糾紛。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法律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3.仲裁:物業糾紛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機構本質上是非政府組織,但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4.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平等主體之間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和解是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是私力救濟。調解仲裁涉及第三方社會組織(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進行社會救濟。民事訴訟涉及的是國家司法機關,是公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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