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審判中沒有發現姓名錯誤,判令被告承擔法律後果,可能導致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可以認為被告清楚。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或口頭說明)了被告的姓名,這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和年齡。正確的被告簽署了法律文書,變更了訴訟請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判決生效日期為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生效,不得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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