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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調解失敗怎麽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調解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調解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並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不得因調解不成或調解無效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主持並督促當事人達成協議,協商解決案件的制度。調解制度作為壹種糾紛解決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在審判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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