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法律文件規定,銀行卡最長凍結期限為6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