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九條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理由;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