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法律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是如何體現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自願合法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層含義: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註重調解和解。2、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3.法院調解應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我們不應通過強調調解來違背自願和合法的精神。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堅持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壹是忽視調解的意義,視調解為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另外,調解壹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能調解或者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以上是邊肖網介紹的調解法理的法律知識。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堅持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壹是忽視調解的意義,視調解為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另外,調解壹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能調解或者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