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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的規定

法律分析:(1)在法院判決之前,無論訴訟進行到什麽階段,都應該允許訴訟和解。在上訴審理中也可以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生效後,原審判決自然失效。

(2)訴訟和解的當事人是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也可以參加。

(三)可以就全部或部分訴訟標的甚至與本案無關的糾紛達成訴訟和解,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4)應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當事人可以私下協商,但達成的和解協議必須經法庭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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