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壹)司法鑒定;(2)物證鑒定學;(3)視聽資料專業知識;(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的其他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為查明案件事實,指定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評估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合法、獨立、公開;(二)客觀、科學、準確;(三)文明、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