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需要提前壹個月,但只針對正式員工。如果是正式員工辭職,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期滿後解除勞動關系。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期滿即解除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按照法律規定,主動辭職有沒有補償?
自願辭職是沒有補償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助。壹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提出辭職時不需要向其支付賠償金,但這三種情況除外,具體分析如下: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手段強迫員工超合同工作的;
2.公司以欺騙或其他手段導致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要求賠償;
3.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