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轄規定。以壹起合同糾紛為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在租賃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條利用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