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然之前出現過,但壹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可能知道它出現過。具體來說,當事人在原審程序中沒有發現證據,因此無法出示證據;而不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無法收集而不提交;更不用說,當事人掌握或者控制了證據,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提交。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