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錄取也分不同的科目,自錄取又分為自錄取和代理錄取;附加條件是否分為完全錄取和限制錄取;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自我接納特征:
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只有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自認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外承認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是影響法官評價證據的因素,而不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法定理由。
2.自認是當事人陳述了自己的不利條件,或者已經明確承認了自己的不利條件的事實。
3.自認壹般應明確表示,默示自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自認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自認必須是明確的承認。當事人默示自認,即對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陳述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法官解釋後仍默示自認的,才能認定為自認。
4.自認必須合法。當事人的自認不能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即不能與現行有效的法律相沖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