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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自認條款指的是什麽?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壹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承認對方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不反駁或者承認自己的主張,簡而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民事訴訟法中的自認可以說是壹種非常不利於自身利益的措施。

自錄取也分不同的科目,自錄取又分為自錄取和代理錄取;附加條件是否分為完全錄取和限制錄取;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自我接納特征:

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只有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自認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外承認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是影響法官評價證據的因素,而不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法定理由。

2.自認是當事人陳述了自己的不利條件,或者已經明確承認了自己的不利條件的事實。

3.自認壹般應明確表示,默示自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自認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自認必須是明確的承認。當事人默示自認,即對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陳述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法官解釋後仍默示自認的,才能認定為自認。

4.自認必須合法。當事人的自認不能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即不能與現行有效的法律相沖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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