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則無效,不違反則可視為有效。
霸王條款主要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它大量存在於消費領域。壹些依法具有排他性地位的公用企業和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在很多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霸王條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具有行政權力的相關部門,或者具有自然壟斷、寡頭壟斷傾向的部門。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全國人大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宣告各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或者可撤銷。霸王條款特征“霸王條款”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
壹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