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即直接申請退出;
2.根據《人民法院執行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故意違法謀取私利或者主觀偏袒壹方當事人,迫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即向審評委提出申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應當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忽視法律。第十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不得以言行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第十壹條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宣判前,法官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動作表達對判決的看法或態度。
法官應當依法調解案件,註意言行謹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可以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政法委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媒體和人大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