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壹)維護審判秩序;
(2)對進入試驗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守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
(四)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配合執行強制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的;
(六)協助本社處理安全和突發事件投訴;
(七)執行傳喚、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