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