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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民事訴訟

確認之訴是指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與另壹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給付之訴是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要求判令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壹定的民事給付義務,如請求返還財產、支付價款等。變更之訴:指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雙方存在的法律關系,如* * *關系、婚姻關系等。,可以基於某些事實和行為而改變或消除。如果雙方對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到法院要求變更,這就是變更訴訟。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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