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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分析:認定事實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與結論存在矛盾;(二)發現新的事實、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虛假譯文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矛盾的;(四)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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