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判註意事項是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法院送達傳票、起訴書、證據原件等材料;我們應該合法地行使我們辯論的權利;在法庭記錄上簽字。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實驗的調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實驗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筆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