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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判過程

法律分析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法院審理案件。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第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當事人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口頭辯論的訴訟活動。第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全體成員對本案進行評議。五、宣讀判決書。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並宣讀判決。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另行宣布宣判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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