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壹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