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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民事訴訟的原因

法律解析: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2.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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