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聯系當地的中國商務參贊處;了解投資目的國的基本投資環境和合作方的基本情況;與投資夥伴簽署保密協議。
3.兩個投資者初步協商,達成了合作意向。
4.向中國政府咨詢:了解類似投資項目的審批記錄以及本投資項目獲批的可能性。
5.對合作夥伴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6.設計跨境投資結構。
7.投資方前期協商,簽訂交易協議。
8.準備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9.向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10.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盡職調查,全面摸清目標公司的真實情況。
11.根據盡職調查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交易,是否調整交易結構和交易點。
12.起草交易文件,進行雙方的深入談判;構建投資結構。
13.簽署交易文件,並指定交易文件的要點。
14,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15,憑國家發改委和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外匯登記備案。
16.交易文件生效並完成。
17.向商務部備案,並在中國駐當地商務參贊處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必須指定負責該分公司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公司撥付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需要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運資金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