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私營企業在招用員工時,應當建立員工個人檔案,並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員工個人檔案應當包括員工的身份信息、學歷信息、工作經歷、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
壹般來說,民營企業在招聘員工後,要將其個人檔案委托給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這樣做的好處是,人社局可以提供專業的檔案管理服務,保證員工個人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如果員工需要查詢自己的檔案信息,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查詢。
綜上所述,私企招聘工作的個人檔案壹般應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提供專業的檔案管理服務,保證員工個人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方便員工查詢自己的檔案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