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學費不能退,這是“霸王條款”。學生不上課,學校不支付相應的教學活動費用,就不應該拿到學費。學生因自身原因放棄上課是不合適的。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保留壹部分合理的費用來彌補不足,剩下的應該返還給學生。
學生有選擇放棄學業的權利。教育機構在合同中約定不得退費為“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教育機構和學生之間可以有協議,但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學生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可以協調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