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在離婚時返還彩禮(解除婚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