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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電費標準

法律分析

國家規定的電價:

(1)夏季標準(5月-10):

第壹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0-260千瓦時,其電價為每千瓦時0.62元。第二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261-600千瓦時,其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5元。第三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601千瓦時及以上,其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30元。

(2)非夏季標準(1-4月,11-65438+2月):

第壹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0-200千瓦時,其電價為每千瓦時0.48元。第二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201-400千瓦時,其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5元。第三檔用電量為每戶每月401千瓦時及以上,其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3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三條* *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時,在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並應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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