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停電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或者公告電力用戶;因電網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造成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有序用電計劃實施;停電或者限電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當在3日內恢復供電。三日內不能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當向用電人說明原因。此外,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電力用戶中斷供電,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電力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將電力轉移到用電地址,不得超容量用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壹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電力用戶;未事先通知用戶而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